黄某某
程广辉(北京高界律师事务所)
黄英龙(北京高界律师事务所)
河北田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刘英豪(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
原告:黄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程广辉,北京市高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英龙,北京市高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田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4108641491K。
地址:河北省曲阳县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北路路南。
法定代表人:张江涛,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英豪,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河北田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长:靳跃勋
书记员:白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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