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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艺馫、黄某某等与上海广某纸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艺馫,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
  法定代理人:孙白平(系原告母亲),女,户籍地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全才,上海之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飞红,上海之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
  原告:易传香,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同上。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丹,上海正义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广某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学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俊。
  原告黄艺馫、黄某某、易传香与被告上海广某纸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原告黄艺馫、黄某某、易传香于案件审理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艺馫、黄某某、易传香要求撤诉的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经审核后,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艺馫、黄某某、易传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元,由原告黄艺馫、黄某某、易传香负担。

审判员:沈明霞

书记员:李睿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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