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艳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晶,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慧,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仙桃亚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大新路25号。
法定代表人:杜元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杰,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卫国,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艳红因与被上诉人仙桃亚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某运营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8)鄂9004民初1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期间,亚某运营公司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证据,黄艳红未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本院认为,亚某运营公司提交的照片,包含了黄艳红的1157号、1158号商铺,结合黄艳红在庭审中认可其已进行了隔铺,与该照片反应的内容一致,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二审查明,至2018年9月26日,黄艳红自行对其所购商铺搭建了隔墙。亚某运营公司在动员商户撤出的过程中,对相应商户均给予了一定的补偿或赔偿。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黄艳红与亚某运营公司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亦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该协议书虽名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但一审法院根据该协议书的具体内容和当事人的真实目的,认定其实为可转租的租赁协议,本院对此依法予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有关“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之规定,黄艳红作为出租方,应当在租赁期间内保证租赁商铺能正常运营。本案中,因世界城商铺的业主围堵商铺大门,并将商铺大门上锁,导致商户从2017年2月起即无法正常运营,亚某运营公司为减少损失,遂动员商户撤出,并对商户进行了补偿或赔偿,并无不妥。故亚某运营公司对商铺无法正常经营的后果无过错,黄艳红在无法保证出租商铺正常运营的情况下,要求承租人亚某运营公司承担给付租金的请求,应不予支持。此外,世界城业主委员会随即进驻世界城开始对外重新招租,并打出了整体招租的巨幅广告,另向辉腾公司及“市委工作专班”发出《申请书》及《要求书》,要求亚某运营公司及商户拆除相应装修。上述有关提前收回商铺的行为虽系业主委员会作出,但黄艳红作为仙桃市世界城商铺的业主,至2018年9月26日,其已自行对所购商铺搭建了隔墙,无论其是否实际参与了现场堵门的行为,相应决议对其均具有约束力。故黄艳红要求支付租金的请求缺乏依据,且有悖公平原则,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黄艳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得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王勇
审判员 丁盼
审判员 刘汝梁
书记员: 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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