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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舰与邬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长春,系黑龙江龙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系大庆市龙凤区彤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黄舰与被告邬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均住在大庆市龙凤区,故被告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刘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邱 剑 人民陪审员  赵世霞 人民陪审员  杨晓霞

书记员: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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