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自兰
任蓉(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
向孟山
向某某
童军(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
原告:黄自兰。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任蓉,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向孟山。
被告:向某某。
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童军,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第三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自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660.00元减半收取9330.00元,由原告黄自兰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第三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自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660.00元减半收取9330.00元,由原告黄自兰负担。
审判长:朱斌
书记员:余诗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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