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某(又名黄石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献元,崇阳县天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良辉,崇阳县天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户明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清辉,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户明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户明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长 戴继池
人民陪审员 程光正
人民陪审员 曾蒲生
书记员: 郭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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