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楚瑶,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黄某某申请认定其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黄某某称:自己原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自己与黄燕娟的(2015)虹民三(民)初字第XXX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当时在律师建议下进行了行为能力鉴定,后自己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实际上自己平时身体健康,生活完全能够自理,意识清晰,语言表达流畅,并且能够独自买菜烧饭,操持各种家务。故现起诉来院,要求宣告自己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审理查明,在(2015)虹民三(民)初字第XXX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黄某某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鉴定。2015年11月27日,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黄某某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2、被鉴定人黄某某目前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019年1月30日,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关于申请人黄某某的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黄某某目前无精神障碍;2、被鉴定人黄某某目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某某目前无精神障碍,经司法鉴定,结论为黄某某目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故申请人黄某某要求宣告恢复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事实依据,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黄某某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陆 逸
书记员:何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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