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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诉鄂州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黄某某
杨剑
鄂州市中心医院
王国胜
龚曙光(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鄂州市中心医院。住所地:鄂州市文星大道90号。
法定代表人:陶泽璋,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国胜,该院医生。
委托代理人:龚曙光,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黄某某与被申请人鄂州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鄂鄂州中民一终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鄂民申字第00634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黄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杨剑,鄂州市中心医院的委托代理人王国胜、龚曙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维持本院(2014)鄂鄂州中民一终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按本院二审判决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维持本院(2014)鄂鄂州中民一终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按本院二审判决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潘晓宏
审判员:黄琼
审判员:赵国文

书记员:朱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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