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群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初中文化,住隆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立龙,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隆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军巍,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原告黄群英与被告崔某某、王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黄群英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群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黄群英负担。
审判长 胡少平
人民陪审员 郭兴芳
人民陪审员 刘占群
书记员: 武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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