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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群英与崔某某、王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群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初中文化,住隆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立龙,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隆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军巍,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原告黄群英与被告崔某某、王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黄群英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群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黄群英负担。

审判长 胡少平
人民陪审员 郭兴芳
人民陪审员 刘占群

书记员: 武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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