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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竹山县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黄某某
杨贵斌(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
竹山县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范菊香(湖北文润律师事务所)
黄某某

原告黄某某(曾用名黄群兵)。
委托代理人杨贵斌,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请求调解、和解等。
被告竹山县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黄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菊香,湖北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黄某某。
委托代理人范菊香,湖北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竹山县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被告竹山县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某某返还卖房款300000元,支付违约金50000元。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竹山县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应当为“竹山县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告所诉主体错误。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本案中原告所诉被告竹山县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属诉讼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黄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本案中原告所诉被告竹山县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属诉讼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黄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卢涛

书记员:李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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