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纪红,上海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王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同年12月6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邹 敏
书记员:姜梦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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