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陈程,均系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均系一般授权。
被告:黄某开发区团城山街道办事处杭州东路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黄某市团城山扬州路9号。
法定代表人:张嗣元,系该居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寒松,系湖北东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黄某开发区团城山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黄某市团城山大畈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胜,系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原告张四友、黄某某与被告黄某开发区团城山街道办事处杭州东路社区居民委员会、黄某开发区团城山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死亡,被告黄某开发区团城山街道办事处杭州东路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7年6月9日申请中止审理本案,本院于当日作出(2017)鄂0204民初18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原告黄某某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余俊
人民陪审员 陈学军
人民陪审员 熊海玮
书记员: 郭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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