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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明某等与白某、武汉丽某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湖北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明某,系原告黄某某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湖北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明强,系原告黄某某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湖北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某。
被告:武汉丽某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黄浦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李萍,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平,湖北金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孝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应涛、李洋,湖北泓泰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诗。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应涛、李洋,湖北泓泰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白马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幸福村C栋1层52号。
法定代表人:白某,该公司经理。

明武清与被告白某、被告武汉丽某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丽某某公司)、被告徐孝武、被告徐诗、被告武汉白马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马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明武清在诉讼过程中死亡,其继承人原告黄某某、原告明某、原告明强主张权利。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8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明某及其与原告黄某某、原告明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被告白马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白某,被告丽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平,被告徐孝武、被告徐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应涛、李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已生效的(2013)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738号民事判决和(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对于明武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所受损害,应由被告徐孝武、被告徐诗连带承担50%赔偿责任,由被告白某、被告白马公司连带承担20%赔偿责任,由被告丽某某公司承担10%赔偿责任,下余20%损失由明武清自行承担。因明武清在本案诉讼中去世,其相应权利由原告黄某某、原告明某、原告明强承接。原告黄某某、原告明某、原告明强的赔偿主张内,后期治疗费66,295.75元,因原告黄某某、原告明某、原告明强未提供明武清出院后接受治疗并支出医疗费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2015年4月4日至2016年2月19日的护理费25,265.91元,参照居民服务业收入标准计算,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丧葬费21,608.50元,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6个月,本院予以支持;营养费4,845元,根据明武清的伤情及出院后的身体状况,按每天15元的标准酌定,本院予以支持;交通费,考虑到处理明武清丧葬事宜所需合理支出,本院酌定500元。以上本院认定的各项损失合计52,219.41元,超出部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黄某某、原告明某、原告明强的各项损失共计52,219.41元,其中被告徐孝武、被告徐诗连带承担50%赔偿责任,即26,110元;被告白某、被告白马公司连带承担20%赔偿责任,即10,444元;被告丽某某公司承担10%赔偿责任,即5,222元;剩余部分损失由原告黄某某、原告明某、原告明强自行承担。被告白某、被告丽某某公司、被告徐孝武、被告徐诗、被告白马公司辩称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应一事不再理的抗辩理由,因原告黄某某、原告明某、原告明强本案所主张的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系明武清在出院后至处理其丧葬事宜所新产生的费用,与本院(2013)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738号案件所处理的同类费用并非基于同一事实,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孝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黄某某、原告明某、原告明强各项损失共计26,110元,被告徐诗对被告徐孝武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被告白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黄某某、原告明某、原告明强各项损失共计10,444元,被告武汉白马装饰有限公司对被告白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告武汉丽某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黄某某、原告明某、原告明强各项损失共计5,222元;
四、驳回原告黄某某、原告明某、原告明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5元,由被告徐孝武、被告徐诗负担300元,由被告白某、被告武汉白马装饰有限公司负担300元,由被告武汉丽某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晓勤 人民陪审员  鲁全早 人民陪审员  方 军

书记员:陈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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