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素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某某,农民,现住海港区。
委托代理人籍志国,河北世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某某。
被告黄秀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某某,农民,现住海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素芹某某诉被告黄秀某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素芹某某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素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凤云
书记员:罗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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