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素峰。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石家庄市聚和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王菊芬,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东某经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俊岭,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瑞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北路14-1-401室。
法定代表人史诗,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黄素峰因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提起再审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二审裁定驳回黄素峰起诉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认为该案一审被告河北瑞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人代表唐承瑞、史诗涉嫌经济犯罪。该刑事案件省高院已于2012年7月16日作出(2012)冀刑二终字第50号刑事裁定书,其中并未对河北瑞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人代表人涉嫌诈骗东岗怡园商品房首付款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1)裕民二初字第00287号民事裁定书和(2011)石民立终字第00465号民事裁定书;
二、指令裕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刘俊平 代审判员 禄永鹏 代审判员 李 超
书 记 员 张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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