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
申请人: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同申请人黄某某。
被申请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
被申请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同被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王惠高,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
被申请人:叶昌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同被申请人王惠高。
申请人黄某某、季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某、王某某、王惠高、叶昌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计人民币2,33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以保函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某某、王某某、王惠高、叶昌英名下价值计人民币2,330,000元的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黄某某、季某某共同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谷培涛
书记员:蒋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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