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
邓巍(湖北秋泽律师事务所)
黄鹏林(湖北秋泽律师事务所)
沈某某
原告黄某某。
委托代理人邓巍、黄鹏林,湖北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沈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因协商处妥,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
审判长:汪向阳
书记员:唐丽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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