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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武汉世纪万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黄某某
吴新征(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
武汉世纪万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罗荣华(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
郭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

原告黄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新征,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世纪万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万达物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淑芸,万达物业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罗荣华、郭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万达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朱仲民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新征、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郭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对上述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为,证据三系万达物业公司收款收据,并加盖了万达物业印章,对其真实性应予以认可;证据四公告,落款系武汉世纪万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印章是世纪万达三胜印象物业服务中心,因他们属隶属关系,亦应予以认可。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现,未违反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双方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义务。但被告在2013年9月30日发出致三胜印象业主公告,告知业主其从2013年10月1日起撤出该项目的物业管理,被告的这一行为是解除合同,故双方合同于2013年10月1日已解除,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押金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公司被盗、资料已转交、追加诉讼当事人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为了维护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万达物业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黄某某电表押金1000元。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判决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名称: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咸宁温泉支行;帐号:17×××89-222;汇款用途:XXX的上诉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现,未违反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双方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义务。但被告在2013年9月30日发出致三胜印象业主公告,告知业主其从2013年10月1日起撤出该项目的物业管理,被告的这一行为是解除合同,故双方合同于2013年10月1日已解除,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押金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公司被盗、资料已转交、追加诉讼当事人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为了维护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万达物业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黄某某电表押金1000元。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朱仲民

书记员:曾淦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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