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
黄祖志
黄某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石亚琴
周少春(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
原告黄某。
委托代理人黄祖志,无固定职业,系特别授权。
被告黄某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某市黄某大道352-87号。
法定代表人罗才能,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亚琴,系该公司员工,系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周少春,系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黄某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某扬某房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对原告黄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68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对原告黄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68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彭亚萍
书记员: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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