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程,男,汉族,1967年4月3日生,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格林,上海镇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XXX号XXX层XXX单元。
负责人:成文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琼辉,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九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郑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XXX号。
负责人:丁兵,该行行长。
上诉人黄程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203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并非本案所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不能适用该合同来确定管辖法院,而应按照基础合同关系即保险合同确定管辖。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一种法定请求权转让,应当根据保险人代位行使的赔偿请求权所依据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据此原审法院根据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与上海九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来确定本案管辖并无不当,该合同约定由贷款人即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合同披露其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XXX号,上述管辖约定合法有效。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徐 玮
书记员:符 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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