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某,男,汉族,住湖北省谷城县。
委托代理人陈艳红,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县长江公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远程。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和县长江公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张保云 代理审判员 朱 颖 人民陪审员 孙长青
书记员:高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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