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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熊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委托代理人:唐建平,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熊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熊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黄某某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明义

书记员:刘向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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