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委托代理人:唐建平,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熊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熊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黄某某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明义
书记员:刘向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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