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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平,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黄某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艳

书记员:梅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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