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叔良,上海市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家乐电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天津家乐电梯技术有限公司、刘某某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涉案电梯坠落事故致原告受伤及原告妻子唐汝芸死亡,因唐汝芸死亡而诉讼的另一案(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7550号案件,现刘某某就该案已申请再审,该案尚未审结,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属法律规定的应当中止审理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储刘明
书记员:丁 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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