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某,男,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亮,上海津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亿能,上海津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某某,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鲁某某,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夏阿囡,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鲁某某、鲁某某、夏阿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法向三被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顾美华
书记员:刘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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