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亮,上海津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亿能,上海津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亮,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军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周某某、袁某某、沈军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黄某某申请撤诉,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某某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吴海明
书记员:冯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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