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
曾雄建(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
郑祖玉
游先金
蒋祖林(巴东县野三关法律服务所)
原告黄某某。
委托代理人曾雄建,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祖玉,系原告黄某某之妻。
被告游先金。
委托代理人蒋祖林,巴东县野三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游先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4年9月2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黄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黄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长:靳永辉
审判员:陈东三
审判员:谭晓艳
书记员:谭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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