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宝同,上海源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高,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黄某与被告陆某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后,原告黄某于2019年3月7日以与被告正在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王 英
书记员:施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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