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振飞,上海凯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蓉,上海凯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泰某能源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曹建国。
被告:曹建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黄某与被告上海泰某能源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曹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43,416.6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上海泰某能源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43,416.6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陆凤高
书记员:王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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