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田杰(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秦欢(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饶某某
原告黄某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成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杰,系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秦欢,系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
被告饶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饶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饶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黄某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黄某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蓉
书记员:付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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