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鑫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秦多雄(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
吕某某
鲁朝阳(湖北功竟元律师事务所)
原告黄某鑫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晓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多雄,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吕某某。
委托代理人鲁朝阳,湖北功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鑫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吕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鑫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鑫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鑫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黄某鑫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鑫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鑫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黄某鑫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朱浩波
书记员:谢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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