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鑫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塞山区沿湖路476号。
法定代表人冯齐文,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海平,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林某某。
原告黄某鑫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某市鑫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鑫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鑫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鑫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永红
书记员:万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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