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金某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某市团城山宏维小区山水明城15-13号。
法定代表人朱清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少春,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孙绪玲,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包头市北创工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青山路4号街坊(包头市天露制衣厂内)。
法定代表人赵树棉,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金某轮胎有限公司诉被告包头市北创工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金某轮胎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金某轮胎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金某轮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4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某金某轮胎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刚
书记员: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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