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某邦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某杭州西路194号。
法定代表人:柯智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英姿,系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新疆古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379号键龙大厦12层D座。
法定代表人:艾克白尔·阿不都如素力,监事。
申请人黄某邦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新疆古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黄某邦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3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古某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某邦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古某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南火云
书记员:熊欣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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