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途安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某市西塞山区湖北西塞山工业园道仕洑村235号。
法定代表人黄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建军,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黄某市新嘉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某市团城山开发区桂林南路22-70号。
法定代表人石庆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徐炎敏,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魏强,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途安装卸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某市新嘉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某途安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黄某市新嘉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途安装卸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为7634元由原告黄某途安装卸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董克标
书记员:叶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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