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远望彩钢结构有限公司
马文军(湖北风劲律师事务所)
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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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远望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与程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提交时间:2015-01-01
黄某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下陆民初字第00634号
原告黄某远望彩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汉民,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马文军,系湖北风劲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远望彩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程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远望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远望彩钢结构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远望彩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047元,由原告黄某远望彩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远望彩钢结构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远望彩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047元,由原告黄某远望彩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朱浩波
书记员:谢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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