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贝某生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某市花湖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陈洪林,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云飞,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栋,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市宏祥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某市黄某大道1341号。
法定代表人冯武,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市吉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某市团城山广州路。
法定代表人卫炎安,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永忠,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某贝某生化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黄某市黄某港区人民法院(2013)鄂黄某港石民初字第00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某贝某生化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贝某生化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某贝某生化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952元,减半收取1476元,由上诉人黄某贝某生化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柴 卓 审 判 员 郭生俊 代理审判员 南又春
书记员:章小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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