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菱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某市下陆区发展大道石岭头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占世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旭红、陆文,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黄某市铁山区。
被告: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原告黄某菱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黄某菱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菱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菱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361元,由原告黄某菱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刚
书记员: 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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