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菱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某市下陆区发展大道石岭头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占世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少春,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绪玲,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刘某某。
被告:陈某某。
原告黄某菱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某、被告陈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黄某菱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菱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菱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34元,减半收取计167元,由原告黄某菱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 蓉
书记员:陈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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