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黄某缎压剪板机有限公司与张扩军、程某某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某缎压剪板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某市西塞山区沿湖路473号。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芳,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扩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黄某市西塞山区。
被告: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吴美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湖北国机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观山路15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吴美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黄某黄锻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观山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张扩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以上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满、罗威,均系湖北众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某缎压剪板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扩军、程某某、吴美兰、湖北国机磨料磨具有限公司、黄某黄锻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18年4月4日通知原告黄某缎压剪板机有限公司于同月11日前交纳案件受理费25,520元,但黄某缎压剪板机有限公司逾期仍未交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黄某缎压剪板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汪飞林
审判员 聂潇
审判员 朱兴国

书记员: 黄洁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