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经纬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某市下陆大道72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太平、殷玥,均系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均系特别授权。
被告:普宁市南城光彩印花厂。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下架山镇工业区环西路旁。
法定代表人:杨钊煜。
原告黄某经纬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普宁市南城光彩印花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某经纬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普宁市南城光彩印花厂在产品销售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合同履行地为买方(即被告普宁市南城光彩印花厂)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点约定;第九条约定的“合同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不为管辖约定,故被告普宁市南城光彩印花厂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依法应由被告普宁市南城光彩印花厂的住所地、涉案合同履行地的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管辖。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普宁市南城光彩印花厂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南火云
书记员:孙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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