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家具生活馆,住所地黄某市红星美凯龙一楼大厅A8118号,注册号420201600052459。
经营者:楚冠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飞,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京,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石某某,黄某市下陆区铜都小学教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家具生活馆与被告石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家具生活馆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家具生活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黄某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家具生活馆负担。
审判长 周雷刚
人民陪审员 傅靖宏
人民陪审员 李乔乔
书记员: 余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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