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立兴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某市下陆区神牛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孙永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芳,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黄某市华某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某市黄金山工业新区。
法定代表人:龚德贵,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黄某立兴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市华某风机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黄某立兴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立兴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立兴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2元,由原告黄某立兴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彭亚萍
书记员: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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