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系佛山市禅城区起扬钢管钢构厂个体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魏兆升,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神牛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某市下陆区神牛路27号。
法定代表人钱慈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贻学,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佛山市起扬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325国道塘头金属材料市场北侧四栋二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罗村起扬工业炉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罗村物庄人丰田经济联合社(幸福工业园k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厂厂长。
本院认为:王某某在二审提供的新证据导致原审判决对涉案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黄某神牛不锈钢有限公司是否存在损失以及损失数额多少等主要事实认定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黄某市下陆区人民法院(2013)鄂下陆民初字第0057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黄某市下陆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1900元,退还给王某某。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红斌 审 判 员 柴 卓 代理审判员 南又春
书记员:黄显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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