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起扬机电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罗某起扬工业炉厂
王晓山
黄某神牛不锈钢有限公司
李贻学(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起扬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机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晓山,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罗某起扬工业炉厂(以下简称佛山工业炉厂)。
法定代表人王晓山,厂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神牛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牛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慈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贻学,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机电公司、佛山工业炉厂、王晓山与被上诉人神牛公司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黄某市下陆区人民法院(2013)鄂下陆民初字第0057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其与神牛公司签订的《QY800型连续退火生产线设备定购合同》,系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因产品质量而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涉及合同纠纷的三上诉人的住所地及注册登记地均不在黄某市下陆区,且合同履行地也不在黄某市下陆区。所以黄某市下陆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上诉人佛山机电公司与被上诉人神牛公司签订的《QY800型连续退火生产线设备定购合同》,系买卖合同,但被上诉人神牛公司因上诉人佛山机电公司提供的产品设备存在质量缺陷,造成该公司生产线无法正常工作,侵害了被上诉人的民事权益而提起的是侵权之诉。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而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在被上诉人神牛公司的厂房区域内,因被上诉人神牛公司住所地在黄某市下陆区辖区,故黄某市下陆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佛山机电公司、佛山工业炉厂、王晓山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上诉人佛山机电公司与被上诉人神牛公司签订的《QY800型连续退火生产线设备定购合同》,系买卖合同,但被上诉人神牛公司因上诉人佛山机电公司提供的产品设备存在质量缺陷,造成该公司生产线无法正常工作,侵害了被上诉人的民事权益而提起的是侵权之诉。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而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在被上诉人神牛公司的厂房区域内,因被上诉人神牛公司住所地在黄某市下陆区辖区,故黄某市下陆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佛山机电公司、佛山工业炉厂、王晓山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审判长:易学涛
审判员:魏美莲
审判员:刘海军
书记员:娄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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