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盛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某湖滨大道1-83号。
法定代表人曹应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敖英姿、马云,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盛典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盛典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90元,由原告黄某盛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利荣
书记员: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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