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盛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某市湖滨大道1-83号。
法定代表人曹应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敖英姿、马云,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刘某。
被告陈某某,系被告刘某妻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盛典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陈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某盛典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盛典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盛典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56元,由原告黄某盛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敬华
书记员:夏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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