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正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某市开发区磁湖路158号百事威尊邸20-202。法定代表人:何灵宽,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陈程,均系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均系一般授权。被告:宜兴市建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山门村。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宜兴市建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江苏省宜兴市,被告:周亚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宜兴市建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股东,住江苏省宜兴市,被告:周小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宜兴市建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股东,住江苏省宜兴市,
原告黄某正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宜兴市建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周某某、周亚芳、周小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黄某正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正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正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黄某正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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