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新铁矿业有限公司
李姝(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
黄某某
叶伟(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
原告黄某新铁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姝,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黄某某,原黄某新铁矿业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叶伟,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黄某新铁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黄某新铁矿业有限公司于二0一六年七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某新铁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黄某新铁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某新铁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黄某新铁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黄沿胜
书记员: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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