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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新兴管业有限公司与陈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某新兴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某市下陆区新下陆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王世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丽剑,系该公司员工,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天平,系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春梅,黄某市五医院职工,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能,系黄某市希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新兴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黄某新兴管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新兴管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新兴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黄某新兴管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冯 俊

书记员:彭雅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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